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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02年11月21日起在同一公司同一岗位一直工作至今,公司一直没有和我们签劳动合同,2008年新劳动法出了后,公司在一定要和我们签劳动法的情况下,拟定了一份劳动合同要我们签,我们以前是按日薪出工资的,干一天就多少钱,国家规定假期没有钱,没有年休假.婚假.产假.晚上加班也没有钱,我干了5年多只为我买了1年多的社会保险,严重违返劳动法,现在公司的劳动合同是把我们的现在的工资分成3部分,基本工资710,每天32元,每小时4元,加班费517元,也就是每周8天假期双倍工资,还有补贴,但我以前每天是56元,每小时7元,没有加班费和补贴,好明显没有以前的好,所以我没有签,但领导跟我们说这份劳动合同是用来应付劳动局,是一份废纸,工资还是按以前的算,但我觉得他是有法律效用的,所以还是没签,公司2月1日前一定要和我们签,如果我不签的话,公司可能会解雇我,如果我被解固,我的赔偿是按新的还是旧的劳动法赔,还有旧的劳动法只是说按国务院规定赔偿,但我不知道国务院怎么规定啊?还有,我能追回我那么多年的社会保险,年休假,国家规定假期,婚假,和加班费吗?

劳动纠纷
2008-01-21 10: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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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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