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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十二月份,我跟广东一家电器公司签订了一份总代理销售合同。为期一年。在此期间,销售由厂方委派专职业务人员分销及推广。湖南所有的分代理商,经销商必须从我这里提货,厂方也可代发货,货发款到后须马上汇入我的账户。同时厂方承诺年销售达到两百万以上,在06年6月31日前销售产品一百万元。做为总代理,我依厂方要求一次性投入了一大笔资金做为提前支付的货款及保证金。至06年6月份,实际销售不到十万元,因此跟厂方负责人协商退出,让厂方把保证金立刻退还于我,厂方负责人口头承诺,可以退出,但是其保证金须在下半年慢慢还清。因此,我跟厂方再协商,答应厂方可以在下半年慢慢还,但是期间湖南的销售还是算我的业绩,每次出货必须让我知道,至直把钱还清。厂方同意。但从下半年开始厂方对湖南业绩刻意隐瞒,不告诉我。

损害赔偿
2006-10-12 22:40:5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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