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大哥大姐,关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法的一些问题:我是东莞一家台资企业的一名业务,因为公司08年需签新的合同和有颁布相关的奖金制试,因为相互之间沟通不合,故所以以解除劳动合同现公司针对解除合同有:
赔年资的工资和07年的年终奖;
关于此我相请教一下:
1去年公司有公布一年有1200元的旅游金,去年公司没有去,前天有员工离职有拿,关于这部分我们是否可以和公司争取:?
2公司08年公布奖金制度有规定:一年收不回的客户的钱业务员无奖金,找我们谈的时候我们有反应并且不同意,但是之前都没有这样规定,现在我要走了,公司说我之前做的超过一年的要按08年的制度来算,请问是否合法呢?
麻烦大哥大姐回复一下噢..非常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