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于2007年5月购买了一套总价约为97万的商品住房,购房时被开发商告知说无法使用公积金贷款,只能使用工商银行商业贷款。(原因应该是这些楼盘开发时已经抵押给工行,开发商和工行有某种协议)。但是由于购房时楼盘尚未开始施工,由于国家规定必须在楼盘封顶后才能开始贷款,所以当时交了一笔越42万元左右的首付,但没有和银行办理贷款协议。之后北京市建委出台规定,要求所有开发商不得拒绝使用公积金贷款,我们业主在看到新闻后纷纷带电话给北京市建委和开发商售楼处咨询,均被告知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 但是现在这些楼盘陆续封顶,开发商在告知业主办理贷款手续的时候却又翻脸说不能使用公积金,借口口径都不一样,大致是一些几个: 1. 关于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细则开发商还没有出台,不知如何办理。 2. 我们这些业主在签署的购房合同里有一条规定买房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卖方指定的银行办理贷款。所以我们这些已经签了合同的是不能办理公积金的。如果没有签合同,就可以,打电话给建委也是这么说的。 现在我们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我们当初并未办理贷款协议,可否要求更改。第二虽然建委的强化政策是在我们签署合同后出台的,但是国家原本就有支持鼓励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在这些政策规定的支持下,我们签署的合同在法理上是否站得住脚,我们是否可以推翻这个我们认为是开发商强加给我们的合同?(开发商在售房时给我们的合同只让看,不让更改,这也是一种霸王条款)。 由于贷款数额巨大,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对于我们工薪阶层来说差距非常大,所以我们迫切希望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我们按照国家规定足月足量缴纳公积金,为什么国家不能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

房产纠纷
2009-06-06 15:57:0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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