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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苏州昆山工作.1:我2001年进公司到现在,每月工资都有2500,但劳动合同都未注明具体工资数额,公司一直不按实际工资算加班费,都按当时每年最低工资计算加班费,我想以这个理由通过仲裁和公司解除合同,能否得到6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能一并要求补发这5年所欠的加班费吗?2:如果他们说超过时效怎么办?我以自己以前不知道为由可以吗?同事都劝我算了,说公司和劳动部门关系很好,赢不了的.我想请教一下我胜诉的概率多大?3:我有合同和工资单,还有请假扣款单上面注明我请假一天扣款2500除以20.92天共119.5元,是否可证明我每天的工资是119.5元?且加班费应以此计算?4:公司要求我们每天07:45前到厂打卡,然后做操开早会做工作交接打扫卫生等对公司有利的事,否则算迟到要罚款10元,上班时间却以08:00计.我能否要求每天15分钟算作加班并要求补发这5年所欠的加班费?盼望您的解答.非常感谢!!!!!!!!!!

人格尊严
2006-08-31 08: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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