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苏州昆山工作.向您请教以下问题:1:劳动合同期满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不再续签,我若不同意是否有赔偿?若有如何赔偿?2:经济补偿金中的一年的平均工资是否要算上每个月的加班费?3:公司在我进厂两年后于2004年才给我办养老保险,我是否可通过仲裁要求给我补办2年的养老保险?是否有时效上的问题?4:劳动合同未注明工资具体数额,但我工资单上注明:底薪2000元全勤100,职务加给200,绩效400(公司对员工进行考核满分100分,每分4元,例如得95分只能拿到380元,但绩效奖金400元只是从总工资里分出的一项,不是另外给的奖金).合计2700元.但公司以昆山最低工资690计算加班费690/20.92/8*1.5为平时加班费.双休为两倍.是否要以2700元计算才合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