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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定能避“瓜田李下”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5-07 22:09
导读: 历时一个半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日前结束,各界群众共提出意见70501件。《草案》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

  历时一个半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日前结束,各界群众共提出意见70501件。《草案》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这就是说公务员或机关不参加全国统一的社保制度,国务院将为他们单独制定另一套相关的规定。这样做是否妥当?”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王克忠对此提出质疑(《中国网》2月20日)。

  的确,从利益冲突的角度看,公务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制定,如果独立于其他社会劳动者,而且由行政机关主导另搞一套,这种自已为自已制定福利的制度模式,在情理上难免会在社会产生瓜田李下之疑。所以,相信上述这位教授对此所提出的疑问,也不会只仅仅是个人的怀疑,应该具有一定的社会代表性。

  其实以公权的社会性质讲,就社会公务群体来说,如果要说其所进行的劳动或者说工作,与其他社会劳动者有什么特殊性的话,那在特征上最大区别就是公务员所从事的管理活动,可以说是一种源于公众授权、并指向社会公共福利与公众利益最大化的社会行政管理。因此在理论上,出于公权的确定与行使具有“双刃剑”的特征,为了有效防范公权所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是出于控制这种风险的需要,现代社会一般不会对涉及行政部门自身及其工作人员利益的事项上作出授权,而往往是由独立于行政利益之外的其他社会公共民意代表机关进行。所以就此角度观察,虽在公务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制定与出台之前,还不能说行政部门就一定会作出自利之举,然如此的另搞一套的制度前置设计,在某种意义上就难免会引起

  社会公众对此的瓜田李下之想。

  还有,即便承认公务员所从事的工作有一定的特别性,与社会其他劳动者也有着相应的区别。但这种特别性与区别,是否已经在现有公务员所享有的收入、住房及医疗等福利水平上得到体现?而且进一步说,这种工作上的不同与区别,是否还应该在退休之后的养老金上作出区别性待遇规定,想这不但是一个涉及社会基本公平的社会问题,并且当这个有关社会公平问题的确定出现“自已决定自已利益”的制度设计缺陷时,那以制度制定所应有的常识讲,相信这样的缺陷本身就给行政部门所可能会有的自谋其利留下了不该有的空间,而与此同时,相信社会对此的担忧与怀疑也不免会由此而生。

  所以,就此显而易见的是,公务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制定,理应有相关能避“瓜田李下”之嫌的制度设计。[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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