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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中外合资企业的财务人员,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经企业董事会批准,可以在税后利润分配中按批准的比例提取职工奖励福利基金,用于对职工的非经常性奖励或办理职工福利事项,我认为这是人大赋予中外合资企业的特殊政策,即保护了中方职工的权益,也充分考虑了投资方不再增加额外成本的良策,但现在被个别不学法的人误解,他认为这部分也应该纳入工资总额来缴纳社会保险,我解释给他听,如果这税后的奖励基金也要纳入工资总额,那么合资企业法的这项政策还有存在的意义吗?不如税前列支还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另外,从会计角度讲《企业会计制度》对工资总额有明确的会计科目管理是在“应付工资”科目核算,而合资企业税后计提的职工奖励福利基金是在“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如果职工奖励福利基金也属于工资总额,就不应该另设科目核算,这类问题比较专业,非会计专业的人士很难理解。

公司企业
2006-08-01 20:13:3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原则上,缴费单位以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所谓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6个部分:(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缴纳社会保险应当以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是不能计入工资总额的.还可以参考财政部财会〔2001〕62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设置“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从原“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原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余额,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除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和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外,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也不再按14%计提福利费,除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外,企业当期发生的福利费,先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应付福利费”不足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可见外商投资企业税后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不可能计入职工工资总额的.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如有更多的信息或其他不同意见,可以相互交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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