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 我是中外合资企业的财务人员,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经企业董事会批准,可以在税后利润分配中按批准的比例提取职工奖励福利基金,用于对职工的非经常性奖励或办理职工福利事项,我认为这是人大赋予中外合资企业的特殊政策,即保护了中方职工的权益,也充分考虑了投资方不再增加额外成本的良策,但现在被个别不学法的人误解,他认为这部分也应该纳入工资总额来缴纳社会保险,我解释给他听,如果这税后的奖励基金也要纳入工资总额,那么合资企业法的这项政策还有存在的意义吗?不如税前列支还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另外,从会计角度讲《企业会计制度》对工资总额有明确的会计科目管理是在“应付工资”科目核算,而合资企业税后计提的职工奖励福利基金是在“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如果职工奖励福利基金也属于工资总额,就不应该另设科目核算,由于这类问题比较专业,非专业的人士很难理解,特向律师咨询。

保险纠纷
2006-08-02 09: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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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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