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谢谢您对我8月2日咨询问题的解答,但有些问题我还不甚清楚,所以要您继续指点。 您在上次解答我的提问中辅导“在税后利润分配中按批准的比例提取职工奖励福利基金是否纳入工资总额要具体分析,主要取决于这笔钱的使用情况,如果是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当然不应该纳入“应付工资”,但如果部分用于发放职工奖金且职工收到该笔奖金,则应纳入工资总额范畴。”对税后用于奖励员工的奖励金要纳入工资总额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下面我全文借鉴财政部(87)财会95号文《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在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中补充说明若干情况的通知》中第十条款的企业在年报说明中需要披露的职工收入的内容“企业本年度实际发放给企业全部职工的并在本年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加班工资等)和从职工奖励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奖金总额,以及其中属于发放给企业中方职工的工资总额和奖金总额。”这短短的100个文字表达中非常严谨地划分了工资总额和从职工奖励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奖金总额的不同定义,实际这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并不矛盾,国家统计局所构成的工资总额就是税前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那部分。在解读这段文件后您是否会改变了对工资总额与奖金总额不同定义的看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