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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亲戚A与他的朋友B于2006年6月23日到张家口宣化赵县租房做小百货的买卖,24日晚9点半左右,当地的三个人到店中闹事抢钱,AB两个人不给他们钱所以发生了手脚,我亲戚当时被歹徒砍伤头部和腿部,歹徒方有一人被B砍伤,随后AB两个人报警。事发后,警方以故意伤害罪名拘留了AB两人,歹徒方有一个人逃逸,其他两名歹徒一人在医院疗伤,一名也不知去向。事发到目前为止,已经过去近一个月,拘留所没有做出任何反应,不让见AB两人,也不给出明确答复。我家在宣化区背景属于中上等,从检察院方得知这个案子没有做过逮捕批准,我查看过“刑诉法”的相关资料,第69条第一款到第三款规定可以看出,这种情况根本不能成立,并且我方是受害方,检察机关没有做出逮捕批准,拘留所这样拘留人是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我家已经提到受伤歹徒的病例资料,不属危险期内。目前,拘留所的一个负责人向我家提出要出2万元作为歹徒方的医疗费用,但不能了结此案。在此环节中,这个负责人还自定向我方表明已经定案(故意伤害),但我们从检察院了解到的情况是证据不足,无法定案。这种行为纯属地方上一些执权人员的讹诈行为,我家现在认为给歹徒钱是个无底洞,并且问题根本不能解决。

继承
2006-07-19 23:39:1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造成伤害的主要看伤害结果。如果法医鉴定结论为轻伤,公安机关就要对伤害人进行拘留。如果鉴定结果为轻微伤,鉴定结论出来后应当立即放人。
    2。公安局的拘留期限对本地人为3天,对户口不在本地的人按流窜作案论为30天。超过30天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局必须放人。
    3。如果那三个“歹徒”能定成抢劫罪,打人的的人可以判决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定成买卖纠纷,那就按法医鉴定结果定罪了。我没有阅卷,不好说是不是可以定正当防卫。
    4。公安局只有权力收集证据和抓捕人犯,没有权利定罪名。是否构成犯罪只有法院有权判决。
    5,在侦查阶段,除了承办此案的律师和警察,任何人不得会见。
    6。公安机关在赔偿问题上可以进行调解,如果你方不同意支付对方的医疗费,公安机关无权强制要求你方支付。
    事情有进展可以随时和我联系。可以电话联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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