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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两项发明专利权人, 2004年我与他人合伙, 经工商局注册。 成立了一个股份有限公司。 当时几方协议约定。 我个人以出:设备、租赁厂房、等固定资产折合人民币10万元, 再加上我以个人专利入股。 我的股份总额占投资50万注册资金的40%, 另两方均以现金形式出资, 一方出资17.5万占35%, 一方出资12.5万占25%, 可到注册时, 对方两股东均以拿不出钱为由, 提出不注册50万资金。 在此说明: 当时当地工商局规定在注册资金不足时, 可以分批注入资金, 但第一次不得少于5万, 后经协商我第一次不出资,由另两方带我出资交纳注册资金。比例是:我2万、其他是1.75万、1.25万、。我是法人。 可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资金的严重不足,导致了公司的正常运转。在这种情况下,其中一股东因其爱人住院提出退股。经我们两股东同意,我个人借钱退了他的股金。随后我和另外一个股东以个人名义打欠条又与我的朋友又借了五万元为流动。可在这期间与我和伙的另一股东,不辞而别,私自又从我们的借款中拿走了3万。去和他人合伙去开饭店了。在举步十分艰难的情况下。另一个国营集团公司看上了我的个人的另一个专利, 要与我合作。该集团公司利用我的专利向市科委申请到了60万的项目扶持款。我们当时协议约定我占30%,该集团公司给了我18万。做为技术咨询费。现在不辞而别去开饭店的另一个合伙人,要和我打官司分我这18万,可我这18万已经陆续因前期还借款,已经所剩无几了。所以我想请教法律顾问。我是否应该分给他钱?我怎样才能通过法律来保护我的权益。另外我的个人专利当时没有给我入到我的股份里。他有权利分我的这笔钱吗?

证券投资
2006-06-07 20:05:5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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