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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前我看到网上有招合租的,我就去了,签定合同时候是10月6号,房租是压一交二,签的是半年的合同,合同上写明若双方有一方要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但只过了几天,出租人说其有特殊情况,就不租了,我就重新找的房子,并于10月31日搬出,结算时,出租方说没那么多现钱,让我第二天去拿,结果到了第二天,他又说既然是6号签定的合同,就要到11月6号再返还应退的款项,就只给我结算了水电费等,对于押金并没有返还,要我到6号再去结算! 我想问一下,他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我能否要回押金和房款?

房产纠纷
2007-11-02 21:00:3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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