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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应2006.3.30前交房给乙方,2006.3.30我到当到售房部,他们说暂时不能接(可能是园林太差),需等候通知交房。结果2006.4.22电话通知接房:甲方按第十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多1.98平方米,属于合同要求的3%以内,须乙方补足房款,乙方觉得正常。但由于逾期交房20多天,甲方拒不认帐,以各种非正当理由拒绝逾期违约金,并说随便由乙方如何提起诉讼或仲裁,态度极其不合作,乙方十分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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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04 19:38:5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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