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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如东县人,最近遇到一个麻烦事,想请教你。事情经过是这样的。04年初向当地一家公司租赁了一间300平方仓库用于木材经营。双方合同约定,租期从04年02月01日至04年12月31日,租金为18000元,我当场一次性付清,对方将钥匙交给我。02月01日我开始按约定进场装修。02月05日出租方提出说,他有一批水泥暂时先寄放到我承租的仓库里,最多一个月就搬走。当时考虑到装修期间空着也是空着,就同意了。哪知,一个月之后,出租方又提出还要一个月,考虑到他是房东,不便得罪,也只好算了。因仓库摆满水泥,装修也停了下来。又过了一个月,仓库还是摆满水泥,我又去找他,他说这次肯定在07月01日前把仓库腾出。我觉得很生气,11个月的租金一次性交了,合同也订了。还投入了五千元的装修。眼看合同订的时间过去一半了,却一天也没正式使用。于是提出不租了。对方说可以将租金全部退还,但投入的五千元装修费与他们无关。我说是你们违约在先,定了合同却不履行,不把房子交付给我。他们说借房子是经过我们同意的,最多按使用时间算租金给我们。最后他说他们是股份公司,从来没有补贴装修费给承租方的先例,所以不可能。

公司企业
2004-05-28 23:03:0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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