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居住权是否长期有效,需要看离婚协议中对居住权的约定情况。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居住权的期限,且居住权人一直符合居住权设立的条件,那么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居住权可以在一定时期内长期有效,但并非无限制的永久有效 。
关于居住权的期限,法律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通常由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自行约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参考依据,比如有的法院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14 条规定,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一般支持不超过两年 。当然,如果双方约定了更长的期限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可能按照约定执行。
如果享有居住权的人后面自己买了新房子,其是否还可以继续享有离婚时约定房子的居住权,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居住权的期限、条件等,且在居住权期限内,即使该人购买了新房子,通常仍然可以继续享有离婚时约定房子的居住权,因为居住权的设立是基于离婚协议的约定,与该人是否拥有其他房产无关 。
但是,如果居住权的设立是基于该人离婚后无房居住等特定条件,而其购买了新房子后,经济状况和居住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可能会影响其继续享有居住权。例如,另一方可能会以该人已有新的住房,不再符合居住权设立的条件为由,要求终止其居住权。此时,双方可能需要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争议。如果法院认为该人购买新房后确实不再符合居住权的条件,可能会判决终止其居住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