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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公司负责人(不是法人代表)以掌管公司印章、业务、内外合同与结算之便,私出介绍信刻制公司下属机构章并与他人签定、履行合同,遂报法人代表并经认可(有证)。在履行中相对方及与该下属机构联系,重大问题与工程公司致函处理。交工数年后因相对方拒付,工程公司即以自身权益和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企业
2006-04-10 12: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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