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的产假最多是128天,即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日。若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所在单位可为其增加生育假30日。法律依据:天津的产假最多是128天,即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日。若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所在单位可为其增加生育假30日。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天
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