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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在保修期内维修2次,后来又坏了,第三次过了保修期

损害赔偿
2024-03-14 10:12:37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从购买日期计算,在7天之内如果出现性能性故障,可以进行退机、换机、维修。在第8日至第15日内出现性能性故障可以换机、维修。机器购买超过15天在一年之内,机器出现性能性故障整机包修一年。若没有购机发票,可以按照出厂日期包修15个月。包修范围: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1)超过三包有效期的;2)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但能够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3)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的;4)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坏的;5)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 你好 搜集证据 起诉解决
  • 您好,依据合同约定处理
  • 手机保修期一般为一年。在一年的保修期内,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承担修理的义务。如果在此期间发生三次以上的维修,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如果过了保修期,手机需要修理的,除产品质量问题外,由消费者自费修理。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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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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