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前诉和后诉的诉讼标的是不同的。前诉的诉讼标的是设备未安装调试,后诉的诉讼标的是设备未达到技术标准。虽然前后两诉的诉讼请求都是解除合同,但诉讼标的不同,因此不构成重复起诉。
追问:开庭程序错误 原审法院二次开庭时没有发出传票,在开庭前20分钟才通知我方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才电话通知当事人,此时才得知均未提前获得开庭通知,因委托代理人在附近,就马上赶到了原审法院参加庭审,当事人赶到法院前此庭审已经结束(庭审时间只有20分钟)。未获得在庭审发表意见,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终审法院对原审此次开庭程序错误直接隐匿并维持原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再审法院认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被剥夺辩论权利的理由不成立。 不知道是否被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这个点需要写入抗诉书中不?有什么好的建议?谢谢!
解答:根据你的描述,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参加庭审前20分钟才收到开庭通知,导致当事人未能在庭审中发表意见,这可能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如果原审法院在二次开庭时没有发出传票,且在开庭前20分钟才通知代理人,这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你可以考虑将此情况写入抗诉书中,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支持你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