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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6年零7个月,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压力加人际,得了躁郁症,今年1月份告知了公司自己的病情,希望公司解除合同或者辞退我,并给我7个月的补偿金,但是公司不愿意解除合同也不想给补偿金,目前工作期间情绪时常不稳定,医院也建议住院治疗,请问本人是否可以申请有精神类疾病,要求公司解除合同并给与7个月补偿

劳动纠纷
2024-02-13 16:50:25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您好,您可以提供病假条请病假入院治疗
  • 如果员工患上抑郁症,在医疗期间除存在过失性辞退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能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员工的,应当按经济补偿的标准支付双倍赔偿金。
    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判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补缴社会保险。如果办理离职手续的,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精神患者可以辞退,如果职工患病后,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辞退职工。
    但是,如果公司以此为由辞退职工的,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且应该向职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公司不能以职工患有精神病为由将职工辞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关于您提到的躁郁症,这是一种精神疾病,并且可能会影响您的正常工作。根据中国法律,雇主在某些情况下有权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对于您的情况,如果您的躁郁症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您的正常工作,例如无法胜任工作任务、无法与同事正常相处等,那么您可能需要住院治疗或者长期休假。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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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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