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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我姑夫(人在天津)在枣庄买了一套商品房,2003年经口头协商,姑夫将商品房转卖给我父亲。03年4月,家父将买房款63000元汇过去(有汇款凭证),后又追加了2000元(算作家具款),共交买房款65000元。04年3月,姑夫开据了买房款的收条,署名为卖房人XXX(姑夫名)。当时由于家父有事,未及时办理产权过户事宜。现在家父准备办理产权过户了,姑夫矢口否认卖房了,说是房子可以让家父一直住,也可以租,但不能卖。实际上就是否认了卖房子的事实。

其它综合
2006-03-15 11: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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