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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于8月30日入职 劳动合同约定10月30日结束试用期,目前公司领导以我有迟到,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为由,给我拒绝转正申请,并让我延期到12月30 多次沟通无果

劳动纠纷
2023-12-28 10:49:4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试⽤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以上不满⼀年的,试⽤期不得超过⼀个⽉;劳动合同期限⼀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期不得超过⼆个⽉;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期不得超过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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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单位与同⼀劳动者只能约定⼀次试⽤期。
    以完成⼀定⼯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的,不得约定试⽤期。
  • 你好,试用试用期一般是不能胜任工作才不要,违反这些规定能不能开除要看一下有没有这样的规章制度约定。
  • 上下班应该遵守公司规定不迟到不早退。
  • 试用期间的期限被违法延期,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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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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