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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不让走,说让找到人,但已经45天了

劳动纠纷
2023-10-24 13:12:02
共有12位律师解答
  • 您好,劳动者辞职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满30天就可以离职了,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或者和公司协商提前时间告知的时间
  • 您好,为了能够更加方便快捷的为您解答相关问题,这边稍后由对应律师与您电话沟通了解相关细节并解答
  • 问题不是在你这里,不用担心,沟通一下先
  • 你好,可以通过递交离职通知函处理
  • 你好,是否有提交离职申请书的
  • 公司不让员工离职是违法的
  • 您好!我们可以帮助你的。
  • 辞职不让走的解决办法如下:
    1、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2、提离职后领导不批的,可以直接出具辞职通知。劳动者辞职的,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直接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期满后,就可以办理离职手续,让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然后再规定期限内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预告解除是法律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到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辞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想辞职但是老板不让走人的,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向老板提交书面的辞职报告,三十日后解除劳动合同走人;或者在试用期时提前三日通知老板,三日后走人。走人前还需要完成好工作交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辞职后公司不让走的处理方法如下:
    1、可以联系当地人社局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2、去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会在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辞职后可以直接走吗
    辞职后不可以直接走,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但是需要配合用人单位办理好离职手续和工作交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你好 这个是合法的 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只要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正规的辞职信,就可以到期停止上班,结算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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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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