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是广州一股份合作企业员工,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签下有金额、还款日期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协议,但到期未付。日前法院已判我胜诉,要公司于十日内支付。公司没支付。我已于2月份申请执行。但公司没资产、帐面上没现金。现金均被法人以私人向出纳借款形式借空。公司帐面上有一香港人私人借款公司20多万元。日前其还一部分款,公司也另作他用,没有支付员工补偿金。此香港人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他与公司签下了协议愿以其私人房产作抵押,支付全体员工的补偿金(协议约定于2006年1月31日支付,过期公司可拍卖其房产。但现房产据香港人称已售给此香港人的情妇)钱没入到公司帐户,存在此香港人在广州的帐户上。公司法人以没钱为由不支付,香港人以已经给钱为由,称与他没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