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比如我从2007年7月5日开始签合同,签三年到2010年7月5日,可是由于某种原因我辞职走人了,这时还没有到合同期满,即还没有到2010年7月5日就辞职走人,在我所签的合同中说:如果我没有到合同期满辞职,就必须收回公司给我交的保险金,请问这样做法是不是合法?
2)现在我这个公司发工资和我以前的单位的计算方式不一样,比如7月份有31天,我和公司商量的月工资是2000元,一个月休息4天的话,是不是应该这么计算:2000元(月工资)/(31-4=)27天(应出勤天数)=74.07元,74.07元是我一天应该得到的工资报酬;现在公司是这样计算:2000元/31天=64.52元,64.52元作为我的日工资,这样计算对吗?应该怎么计算?
3)合同中的“计时工资”中的“计时”它是指按小时计算?还是按双方规定的时间(比如说一个月)计算?
[[i] 本帖最后由 shadow-pb 于 2007-8-20 09:23 AM 编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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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日工资照2000元(月工资)/(31-4=)27天(应出勤天数)=74.07元计算的话,岂不是每月的日工资都不一样?有30天或31天的月份啊.我觉得应该按照年薪来计算日工资,年薪/扣除所有的节假日和法定假日后的天数=日薪,这样差别比较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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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要求你退还保险费的作法是违法的。2、公司计算日工资的算法是错误的。应扣除休息日。3、计时工资是指按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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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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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说国家有规定是这样计算的,但是这样的计算方法一般在较大的单位执行,私营企业抠门的要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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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