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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如我从2007年7月5日开始签合同,签三年到2010年7月5日,可是由于某种原因我辞职走人了,这时还没有到合同期满,即还没有到2010年7月5日就辞职走人,在我所签的合同中说:如果我没有到合同期满辞职,就必须收回公司给我交的保险金,请问这样做法是不是合法?         2)现在我这个公司发工资和我以前的单位的计算方式不一样,比如7月份有31天,我和公司商量的月工资是2000元,一个月休息4天的话,是不是应该这么计算:2000元(月工资)/(31-4=)27天(应出勤天数)=74.07元,74.07元是我一天应该得到的工资报酬;现在公司是这样计算:2000元/31天=64.52元,64.52元作为我的日工资,这样计算对吗?应该怎么计算?        3)合同中的“计时工资”中的“计时”它是指按小时计算?还是按双方规定的时间(比如说一个月)计算? [[i] 本帖最后由 shadow-pb 于 2007-8-20 09:23 AM 编辑 [/i]]

劳动纠纷
2007-08-21 10: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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