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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新劳动合同中没有经济补偿一项条款,这合同是否有效? 若有效的话,员工就没有经济补偿了是吗?

劳动纠纷
2008-02-24 20:01:42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quote]原帖由 bubudenggao 于 2008-2-20 02:09 PM 发表

    请问新劳动合同中没有经济补偿一项条款,这合同是否有效?

    若有效的话,员工就没有经济补偿了是吗? [/quote]


    有约定从约定
    但约定内容不得违法
  • 法律有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没有看至你的具体合同,是否有效先得看过合同才能认定.
  • 竟业合同中的期限,现行合同法中规定是两年,但公司的合同中规定5年,这样是否导致合同无效?还是该条款无效?
  • [quote]原帖由 bubudenggao 于 2008-2-22 09:20 AM 发表

    竟业合同中的期限,现行合同法中规定是两年,但公司的合同中规定5年,这样是否导致合同无效?还是该条款无效? [/quote]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若你的合同在08年后订立的,显然竞业期不得超过2年


    若在之前已经订立

    很据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七、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
    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因此,要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我们可以联系一下
  • 有的。
  • 合同有效。
    当然还有经济补偿。
  • 建议你就具体问题咨询
  • 有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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