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98年9月两次向我借款共叁万元用于经商,写下借条两张,内容如下: 今借到xx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正(壹万捌仟元),按叁分计息,每月利息叁佰陆拾元(伍佰肆拾元),借款时间为半年。每月结清利息,超月按本加利计息。 按压身份证复印件加建房证件。 甲签名(无手印) 1998.9.19(25)一开始甲按月付利息,半年后甲未能还款,照借条按本加利计息。但3个月后甲躲到外地不再还钱,我前后共收到利息8000元。甲写借条时把其在西场自建自用的一幢楼房的土地证、房产证均押给了我,但后来说要换办新土地证,让我把旧证交到了土地管理所,新证换好后甲偷偷托人要回了新证,现剩房产证在我手上。几年来我多次到甲家催要还款,但其妻均以甲不在家没有钱为由推托。2005年我经多方寻找,得知甲在钦州那丽,于是找到了他,但甲仍说没钱不肯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