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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律师.现在城区劳动分局调解无效!! 东莞办事处的人坚持认为:已经在合同中注明,他们没有错.而且就是有错也要交上海劳动仲裁委处理. 请问我应如何去做? 事发时间: 2006年01月06日 事发地点: 广东省东莞市 事发经过: 对于这一规定,我可以确切的告诉你劳动部有这样一个文件,至于那个律师所说的,只是大家的一个初浅的理解,事实上关系试用期还存在很多的细分,可能那个律师并不清楚这一个文件,这不足为怪. 以下是律师的解答 你可以直接向东莞市劳动局城区劳动分局申请劳动仲裁.

民事相关
2006-02-16 23:15:1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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