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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3年5月29日购买了一套酒店式公寓,并签订了预售合同,卖方承诺2003年12月31日交房,并约定延期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承诺2004年6月30日大产证办出,合同上没有约定违约赔偿.房产商于2004年12月28日才将大产证办出.最近房产商电话通知我去签房屋交接书,办理入住,并开始办理小产证.我去谈了违约赔偿的事情,而他们只承认交房延期的违约,不承认大产证延期的违约.

医疗纠纷
2005-03-01 20:16:1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可以追究对方的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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