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母公司已经事实违法,在没有与办理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手续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将我安排到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经济独立核算的全资子公司工作,并已经办理了事实上劳动人事档案调动,同时指令子公司与我即到即签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根据母公司的上级公司,总公司的内部文件规定:所有下属用人单位,签订新劳动合同均需查验解除劳动合同书及相关证明该劳动者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子公司并未要求我出示以上相关的各项证明,也没有进行查验解除劳动合同书,即与我签订了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还需要申请解除与母公司的劳动合同吗?我可以依据1998年9月28日广东省劳动厅复函(湛江市劳动局)粤劳关函[1998]295号、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部发[1996]33号)之第二款、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十条:要求母公司给予事实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吗?因为我与母公司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依法办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 劳动仲裁委认为母公司已经安排我去子公司工作,没有造成我失业,参照《关于实行劳动合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1条规定,不同意母公司给予经济补偿,这样是合理的吗?第21条规定是讲主管部门的调动,没有造成劳动者失业,并没有说劳动者被调动,没有造成失业。难道我可以有二个均为有效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我可以根据总公司规定及〈合同法〉在一年内申请撤消与子公司的劳动合同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