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各位律师你们好,我于去年九月份在下班途中被电瓶车撞伤,交警中队作出事故认定,我无责任,对方负全责。在交警中队处理过程中,对方只付了壹仟元,而我医药费就花了壹万多元,对方声称无经济能力(肇事者有精神病者,其父身故,其妹患子宫癌。后我向公司提出工伤,公司认为因我涉及到交通事故,应按先民事后工伤的处理顺序,让我先向法院起诉,如法院判决对方确无履行能力,不足部分由公司承担。后我向法院起诉,其间医药费、诉讼费、诉讼费用、代理费均由我垫付。判决书作判决生效壹个月内对方支付总额的一半,另一半在今年年底前支付。现生效已四十天了,但还无音讯,看来也只有在四十五天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了。这想咨询的是,类似于我这样的事情,是否有其它的更好的处理办法,或者说象期间发生的费用是否均应由我垫付,工伤处理不是说这些应由公司垫付吗?按工伤处理应该是这样的吗,期待各位律师的回复!

劳动纠纷
2004-07-17 23:28: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公司的说法是对的,应当先解决交通事故问题,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应当赔偿。因为你是在下班的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我国劳动法规的规定,公司应当对你按照工伤处理。但是首先要解决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后,公司才能依照劳动法规解决你的工伤问题。现在你解决的是交通事故问题,所以诉讼费等应当由你垫付,法院判决是由对方支付的,还是应当申请法院执行。
  • 谢谢李版主的回复!另当时我去劳动部门申请工伤时,劳动部门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点上说“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而电瓶车属非机动车,所以不属工伤,劳动部门的这种说法正确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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