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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你好! 我于2005年9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于2006年1月31日前交楼。现在交楼时间快到了,可是他们连单元门口的路,绿化等等都没搞好,甚至都不能从小区的大门走到单元门前(路没修好)。现在开发商为避免违约责任,就是一直催我们,还说如果31日前我们不收楼,就是我们的责任了。虽然合同中只写明交楼时出示《商品房验收合格证》,但我认为这样的房子根本没法入住,而且和法律规定不符,于是向他索要《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可是他却以此搂盘是一期为由,说只能拿出《商品房单体验收合格证》。

损害赔偿
2006-01-15 20: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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