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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2005年5月租用了金井有限公司的商铺.我们从他们的招商广告中看到是韩国LG企业主管经营, 所以签订了租约合同.合约签了2年, 交纳了1年的房租 和3个月租金的押金. 但是现在半年过去啦. 并不是他们所说的由韩国LG企业主管经营来经营. 现在商场不堪一击, 完全没有客流量. 他们又不让我们走, 也就是说不退我们所剩的钱.但是合同上没有对我们有利的条款. 只有一条比较含糊.那就是:\" 甲方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 未如实告知租赁房屋已被抵押事实的.2租赁房屋因甲方未按合同要求履行的原, 造成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经营的.\"

损害赔偿
2006-01-13 13: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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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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