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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3年12月22日由父亲的朋友介绍到南宁市园林建设工程公司(该公司所属南宁市园林局下属,为集体所有制单位)担任设计员一职。当时公司经理承诺试用1、2个月后转正,试用时工资为800人民币,转正后工资1000元以上人民币,并帮交医疗保险。但直至本人工作到2005年12月30日,该公司都没有与本人签订任何合同,没有帮交医疗保险,工资按时支付,一直为800元人民币(过节时所得的过节费为该单位正式职工的一半或更少)开始时为直接发放,后来通过银行转帐到个人户头发放。本人是因为觉得自己技能未掌握扎实,怕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解雇(让律师见笑了。不过相信很多想我这样的毕业生都有这样的想法),且公司在本人工作期间并未主动提出签订劳动合同。 2005年12月29日,该公司副经理对本人说,由于公司面临改制,但由于退休职工不同意改制,所以公司将改为承包制,由于将由谁人承包,将雇佣多少名设计人员、工资多少、工作计划如何未能定下,让我先回家,待以后有消息后再通知本人。 该公司另有2名设计人员,据本人所知,公司都未与他们签定劳动合同。

其它综合
2006-01-12 16: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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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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