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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4年4月6日到职,公司不签合同,2005年12月3日休产假,共休105天(公司规定休息时间)。到2005年3月21日返回公司上班,公司降1000工资,工作到2005年12月哺乳期结束,公司宣布辞退本人.补偿补交未买的社保,和3个月的人工。公司欠缴生育保险,因此生育费用无从报销,公司辞退能要回吗?产假期间的奖金和双薪未发,辞退可否要回?本人符合计生、晚婚晚育条件,按规定可休192天,但是公司给予的假没有这么多可否要回?

知识产权
2006-01-04 09: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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