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3年某房地产工作,从今年1月18日休产假(预产期是2月7日)至今(我是2月15日生的宝宝),这期间没有工资。原打算“5·1”上班,但在5·1前公司电话通知我退员工押金,说是因为公司在这期间重新定员定岗,我的岗位已经有人,等有合适的岗位再给我安排。
从工作至今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都是2008年之前一年一签的,其它时间都没有,也没有入过各种保险。我知道法律规定在哺乳期内公司是不能辞退我的,我想咨询:
1、如果我想劳动仲裁赔偿金应该怎么算。我能要的赔偿金我都要求。怎么样能要到最多。
2、公司现在说有岗位让我回公司工作,但是一是因为工作内容有变化,要交接的工作比我原来的工作复杂得多,但工资不变,可要交接的那个人的工资比我高;二是休产假的工资公司也不补给我,基于以上我不想回去是不是可以,这样算不算我单方解除合同?在以后的劳动仲裁中会不会有影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