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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请求帮助我想向您咨询一下。我是原告,我写了个起诉书,但还没发,请律师帮我,有没有在北京立案并胜诉的可能。下面是我诉状的事实与理由事实与理由(写明:原、被告之间争议的内容,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各种证据;并阐明起诉的理由和根据。 2005年1月,被告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被告系四川**学院**系2005届毕业生,由于与原告的恋爱关系,被告于2005年7月在学校办理缓派手续后到北京与原告相聚,并居住在原告处。2005年11月被告与原告感情加深并准备结婚。但此时被告父母于当月从四川来北京一起生活。在此之前,原告一直在为被告找工作,期间有一事业单位北京市东城区***有意向接收,但需要被告解决北京户口。经原告咨询,如被告与原告结婚按政策可解决被告的北京市户口。 但由于被告父母认为北京的工作不保险,如果被告回四川其工作一定可以落实,于是在被告请人到被告学校开结婚证明的当晚实施阻挠。而原告认为如果被告回四川工作,那么二人将被分开,二人的感情也得不到保障,且在即将结婚的时候因此而放弃感情实在可惜。于是原告反复做被告的工作,被告也当面答应继续在北京找工作,但由于被告父母的阻挠,原告最终没有说服被告。2005年12月14日晚,当原告下班回家时,被告与其父母三人已经不辞而别离开原告住处未留下任何消息,家中一片狼籍,有照片为证,并带走了原告所有现金和原告允许被告在北京使用的12000元,由于原告和被告现金一直由被告管理,数目约五千元但原告不可考,因此仅以原告允许被告在北京使用的12000元为诉讼标的。 这12000元是被告来北京时,原告为了让被告生活方便,于2005年7月16日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以被告的名义开户的,被告的身份证号码是51013219******006X,款项分两次存入,2005年7月16日首期存入4000元,2005年9-11月间一次性存入8000元。但截止2005年12月14日之前,被告一直没有使用这笔钱,其在北京的生活购物花费一概由原告的其它资金支付。 2005年12月14日晚,当原告发现被告离开并带走这批款时,通过电话向被告追讨,被告也在口头上答应于12月18日通过银行归还,但截止到2005年12月18日24时,原告并没有收到被告归还的款项。期间,2005年12月15日,被告的朋友王*通过电话向被告询问此事,被告也答应归还,并通过手机发短消息给王*证实了此事,短消息上称“这钱我会还给他的”。由于此前原告在办理信用卡时,同时申请为被告办理了一个附属卡,该卡目前还在办理过程中,银行并未送达。2005年12月18日原告短信问及被告何时还钱时,被告通过短信回答“你的信用卡号告诉我,我同时办理”。 2005年12月18日晚,当王琳与被告通话时,谈及这12000元钱时,被告也承认这笔钱属于原告,并答应归还,并有电话录音为证。 但由于被告的不辞而别和卷款而走使原告失去了对其的信任,原告并不相信被告能够如实归还原告的财产,因此特请求法院让被告归还原告的财产12000元整,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具状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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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03 15:03:4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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