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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六月分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在中介公司签的买卖合同,规定了是六月十七过户,卖方包过户费用,我在中介预交了五百的中介费。可是到了六月十七日他的产权还是没有办下来,无法过户,等到了七月中旬,他的产权才办好,可是又以过户费用涨价,要求我支付一半过户费用,我没有同意。当时我已经交纳了定金和房款一万三千元,因为担心卖方无法归还房款,只好妥协,双方约定了五年以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并做了买卖公正和委托公正, 现在中介要求我支付剩余的中介费用,请问是否合理! 我自己认为卖方不能按照合同进行交易就是违约,合同就已经无效了,后来双方协商五年以后过户,就与中介公司没有关系了,属于另一个合同了,不但不应该继续支付中介费用,而且应该向中介公司讨回预交的五百元的中介费,不知道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望各位帮助分析一下!!

房产纠纷
2007-08-20 13:41:15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今年5月份我通过房产公司签定了一份<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购一套商品房,房价68万元。由于卖方房屋契证上时间为2002年8月29日,签约时考虑到到2007年8月29日房子满5年,这样只需交纳差额营业税,所以合同约定到9月初再办理过户手续。我交纳了2万元定金,由于6-8月份房价飞涨,目前此房价大约在80万左右。现卖方要求违约,并同意赔付2万元定金。
      由于房价上涨所带来的损失已远超过2万元定金,请问我是否可要求卖方赔偿此期间房价上涨所导致的间接损失? 如何处理?谢谢!!
  • 好像还听复杂的啊!!!为什么怎么说的都有呢???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 卖方违约 与中介的穿线搭桥是两个概念, 中介费协议约定,应该正常交纳费用的情况,双方应该遵守。
  • 你应当支付居间费用。
  • 居间人如果居间成功的,有报酬请求权,但居间费用自理;居间失败的,无报酬请求权,但可向委托人主张居间的必要费用,如:通讯费、交通费等;居间人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我们知道,中介是居间人,只能为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促成二手房交易合同成立,收取居间报酬或居间费用。如要代理其他事项或收取其他报酬,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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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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