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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12月初了解到“立鑫房地产公司”有一套住宅2楼的商品房对外销售,当时公布的价格是每平米1118元,车库为每平方米1500元;我于2006年12月25日向售房部交了6万元的“售房预付款”,售房部只给了我收款收据,上面写着“购房预付款”,注明了房号。当时我们要求签合同,房产公司说2007年1月举行开盘仪式,到时候公布房价就签合同。房屋于2007年1月8日动工,可一直到2007年5月12日才公布房价,住宅变为每平米1368元,车库为每平米1850元,售房部要求我们按现在的价格签订合同。今天,售房部通知我们签合同,并声称明天不签合同,就取消我的购房资格。 请问房产公司要求我按半年后的价格签合同这样做是否合法?我们该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07-07-09 21:46:18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由于当时双方没有约定清楚价格,对你方是不利的.
  • 房价在疯长, 可以协商少涨一些 最好 留下房子,以后可能还会涨。
  • 只有双方进行协商解决了.
  •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当时的房价,你有权要求对方按当时的房价购买此房.
  • 在签订认购书时,购房者应认真、仔细地审阅认购书,并向销售人员索取有关房屋的宣传资料及相关文件。当然,购房者有权查看即将签订的合同,还可以实地考察物业。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直接签订正式合同。如果对该物业非常满意,且进行实行查看无任何产权纠纷,价格也谈妥,就直接签订正式合同。周兴芳律师
  • 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证据证明当时的价格,协商解决会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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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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