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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买的是精装修房.本人购房合同约定2007年5月30日交付,我也如期收到kfs发出的收房通知书,通知书上说明委托某物业公司承担交付工作. 于是我采取以下行为: 1,打电话到此物业公司(收房通知书上载明的电话),得到回复我的房子还不能收,原因是地板受潮,需要重新铺设,到能收时再打电话通知我. 2,我再次打电话至工程部门,回答说要到6月15日才能铺好. 3,我又打电话到kfs客服部,经他们了解后告诉我同样情况. 于是我15号前几天去了趟现场,发现房子客厅地坪明显低于阳台地坪,这是明显不符合建筑规定的,且卫生间门上有明显受潮黑斑,另卧室门套与门框间距太大,墙踢线不紧密.我当时与工程部及物业联系,他们保证30号内把这些问题搞好. 我后来又打电话到kfs客服部门,责问由此造成无法入住该怎么算违约责任?回答说本人情况属于精装修范围,根据合同约定只负责整改,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存在延期交付. 我想请律师帮忙看看,这种情况,开发商是否构成延期交付,是否应承担延期交付赔偿责任?

房产纠纷
2007-07-02 10:07:1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违约责任包括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的约定、逾期或不履行交付的责任、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责任以及根本违约的责任等。如开发商交付房屋时,所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购房人有权拒收房屋,并约定开发商因其违约行为所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比例。同时,也可约定开发商限期更正或修复,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达不到约定的标准,购房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周兴芳律师
  • 那该怎么和他们交涉?他们以合同为由推却责任.我有什么理由争取我的权益?望明示!!谢谢
  • 开发商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 应该依据合同约定与对方交涉,由于你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你可以把合同提交给当地律师,决定你如何解读合同内容,如果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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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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