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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28日我收到一份法院的传票,有人将我与老公告了。原来2004年1月24日我同我老公通过电话与原告联系,替一家私营单位向他妹(原告)借钱6万元,应原告要求写了一张临时收据,未签名。私营单位收到钱后另开了一张收据并盖有公章,且付了2个月的利息。可我老公糊涂,未收回那张临时收据。2个月后,因私营单位遭遇火灾,(破产)。及时电告原告无力付自息,本3、5年逐步偿还,不知为什么,现原告持我老公未签字的收据到法院将我们告了。

建筑工程
2005-10-25 08:25:4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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