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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保险公司与对方公司合作十几年了,主要承保货物运输(买断规定项目),为使工作顺利进行,02年我分两次给他共7000元。03年上半年我给他4000元,下半年他向我提出要奖金的一半,我只能又给了两次共9000元,04年起我按奖金一半给他。现他出事把我牵涉进去,在检察院前12小时没讲,第18小时讲清了(在拘留证上时间之前)(但没说他问我要的情节),总共8万。被刑拘14天后取保候审,现起诉。因无不当得利,故被指控389条第二款。

证券投资
2005-09-03 07:59:1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如果检察机关先前掌握的证据并不充分确实,可以认定为自首。
    合同是谁签的并无实质性的影响。你们所从事的工作和行为的性质,牵涉到单位在经济上的收入和支付,因此认定你们在经济往来中并没有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你无法证明对方勒索你的(不是简单的暗示、索取等,而必须以中断业务往来等作为威胁手段),就只能被认定为行贿。

    可以争取缓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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