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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百货商场的财务人员,在6月10日向公司提出辞职。按合同规定财务人员离职须提前2个月提出(根据劳动法只需提前1个月),如提前离职将承担赔偿责任(正常工资的2-3倍)。近日又推出新政策:已提出辞职的员工,不得在正式离职前,为了到新公司就职而请事病假,一旦发现将采取一系列的措施等等。

行政纠纷
2005-06-12 20: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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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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