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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事实经过:于2005年10月25日起任职于中山市金美怡有限公司品管部副经理职务,在职期间,因工作突出,表现优秀,公司决定本人从2006年4月1日起升任品管部经理职务(有升职通告)。时至2006年8月18日,公司行政人事部未经本人协商同意,突然通知本人需将我工作岗位下调,任QA员职务(有员工异动通知单),本人觉得新的工作岗位不适合自己,本人不同意公司单方面的安排,经与公司行政副总经理询问,岗位下调后工资也需作相应下调,且公司行政副总经理在8月19日下午以口头形式通知我自2006年8月20日起停止我的工作,不用上班了,8月22日公司下联络函(有联络函),要求我下午交接工作(没有说明和谁交接),23日到QA岗位报到,本人认为公司提出的损失与事实不符,不同意公司的调动,8月24日下午我去人事部查我8月份考勤,发现从2006年8月19日起我的考勤记录被公司删除了, 8月25日我向三乡劳动分局书面反映此情况, 9月6日调解不成功,企业已经与本人形成事实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本人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品管部经理,合同约定工资为1800元/月(实际约定工资为3300元/月,加班费另计,有七月份工资表,七月份绩效考核分为97.13分),合同有效期为2006年1月25日至2008年2月1日。 2.本人上班到2006年9月1日调解,从9月2日起没在此公司上班,公司提供电脑考勤称本人从8月19日起旷工(电脑考勤可以随时修改),有劳动争议调解意见书,现我不能提供被解雇的有效证明,是否可以以事实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 3.有8月18日打印的六、七、八月份考勤记录 我的仲裁请求: 1. 支付本人解除合同的待通知金3300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2. 支付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300元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3. 支付本人从2006年7月1日起至2006年9月1日止的工资(含加班费)及25%的经济补偿金. 4. 支付本人从2005年10月25日起至2006年9月1日止每月从工资中扣押的现金及25%的经济补偿金 5.支付本人因公司单方面违约的违约金1800元  6. 支付本人从2005年10月25日起至2006年5月31日止星期六的加班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 7.支付本人从2006年6月1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被克扣的加班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 8.支付本人从2005年10月25日起至2006年5月31日止被克扣的平时加班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

刑事案件
2006-12-29 16:30:2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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