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到一家公司应聘,通过了面试,公司要求交费检查身体(现已交)。检查结果为合格,公司要求交服装费300元(已交),之后与公司签定了合同,从2005年6月4日至2006年6月5日一年,其中包括一个月的试用期从2005年6月4日到2005年7月5日,签定以后公司未将合同交给我,公司里说是经劳动部门鉴定以后才拿给我。签合同当时公司给了我《员工职责》,此职责共23页,字体为五号字,共八章,要求我回去背,6月7日到公司报到,将进行抽查,7日到公司里面以后进行考查,而公司过于刻薄,考核是提问是:“某章第几条是什么内容”。当时我未能通过考核,公司说我现在是属于违约,要交800元的违约金,是这样吗?最初交服装费说是未能通过退50%,而现在只退了30%。合同之中有这么一条“未能通过考核将进行解雇”。公司里面现在有我的所有资料与各种证件复印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