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了一幢商铺加住宅的房子,但开发商把应该给我的发票遗失了,一张73万,一张63万,。开发商很狡猾,开始的时候承认,后来就想赖了。后来我就想了个方法和他们签了个《备忘录》,清楚写明:开发商承认遗失我的发票;我接受他们的2张发票复印件;以后事情友好协商。当初写《备忘录》的原意是拿到他们遗失我发票的证据,再到法院告他们。
我今天写了诉状到上海市普陀法院,我认为我这是主张我的权利-拿我应该拿的发票,非财产案件-行为自诉(50元诉讼费)。但法院认为要按136万的金额收诉讼费(一万多元了,我拿不出来),我跟法官说如果发票也是财产,那不是我的房子就是2倍的价值了,况且我是主张拿发票的权利。法院说他们一定就要这样收诉讼费才好立案,而且我的官司一般会输,因为《备忘录》上我接受“发票复印件”是我和开发商真实意思的体现(我非常怀疑开发商和法院打了电话,有默契了)。
请问专家我该怎么办,我能用50元打官司吗,《备忘录》会影响我赢官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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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和商业票证(支票等)是有明显区别的,发票只是交易完税凭证,其本身不具备支付价值;而商业票证具备支付功能。
你主张的发票是开发商收款后的附带义务,而不涉及房款本身;法院以财产类收取诉讼费是不合理的。《备忘录》是你索要发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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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以要求开发商向你交付发票为诉因来起诉,因为你支付了房款,而开发商没有给你发票,则你有权要求开发商向你交付发票。该诉讼不属于财产标的争议,不应当按照房屋价值来收取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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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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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