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我于04年12月份在公司上班右手愲折,后来治疗后鉴定为十级伤残.
我受伤以前的全薪为660/月,因为有加班费和生产奖金一个月实际可拿900元/月.
现在二年过去了,现还在公司上班,现目前全薪为1400元/月, 加班费和生产奖金一个月实际可拿2000元/月.
公司应依照赔偿标准条例赔偿(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
月)=共计11个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的全薪还是实际可拿工资?是按受伤前的本人工资标准赔偿还是以现目前本人工资标准赔偿?
由于经过调养手现在均无大碍,用人单位可能会以以"手均无大碍"之词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
此时我该如何处理呢?
由于我是在05年5月才入的社保,而在04年12月份发生的工伤,那这部份赔偿金额是否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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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的六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后5个月的工资是是社会平均工资。
此时我该如何处理呢?
单位05年5月才入的社保,在04年12月份发生的工伤,那这部份赔偿金额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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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等,由用人单位承担.
如果协商不成,及时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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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