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照此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也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如此一来又引发了另一场矛盾:即劳动部门和人事部门的政策“撞车”现象。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执行的是人事部门的工资政策,而其他管理又执行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人员的进出无政策限制。一部分解除合同的工人到劳动部门上访申诉,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为之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但同时又要求其退休后的待遇必须按照人事部门的工资政策执行。由于劳动保险退休待遇有较大差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又不能执行人事部门的规定,在处理此类劳动纠纷的过程中常常陷入进退维谷的艰难境地。
对你的遭遇,我虽然很同情,但由于我们国家体制未理顺,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的管理处于放任状态,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来帮助你,很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