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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朋友牵线认识借款人,于2004年8月7日,借款人向我父亲借走现金48000元,使用期为2个月,10月7日无息归还借款。借款见证人为牵线搭桥的朋友,并署明,如要超一天,两人协商同意罚1000元。该借据为牵线朋友一人所写,借款人署名也不是其供款人真实姓名。但牵线朋友不是担保人而是证明人。 至今借款尚未偿还,借款人也失去消息。请问我该如何处理此事,难道这将5万元现金就这样拱手相送了吗?

经济相关
2005-05-10 04: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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